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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37 深市 银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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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银邦股份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曹磊先生、周凯先生、周春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先对曹磊先生、周凯先生、周春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具备与行使副总经理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曹磊先生、周凯先生、周春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附件:

                            简历

    曹磊先生:中国籍,1987 年 6 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2008 年 8 月至
今,就职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客户质量工程师、客户技术支持部经理、产品开发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兼产品开发部经理;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公司监事;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销售总监。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曹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00 股,持股比例为 0.0013%,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周凯先生:中国籍,1977 年 5 月生,大专学历。2014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电气部部长、设施部经理、设备部经理、设备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周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长沈健生先生为周凯先生的姨父;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周春华先生:中国籍,1970 年 11 月生,大专学历。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4 月,就职于上海法欣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任人事助理;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就职于香港成功国际集团上海办事处任工程制图/现场技术指导;2007年 8 月至今,就职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安环部副部长、EHS工程师、安全环境部经理、安全环境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周春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