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指出“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 。据此公司现对相应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中关于“或有事项”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信息的更正,不会对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更正内容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之“承诺及或有事项”的“或有事项”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之“承诺及或有事项” 的“或有事项”。
更正前: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
于 2010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及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
生纠纷,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
方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
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迪森公司将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28,884,054 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迪森公司
支付上述款项: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自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410,000.00 元,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
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1,275,78.00 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 2 台 20 吨/小
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 217,854.6 元,减半收取计 108,927.3 元,由迪森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 54,463.7 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 27,884,054.00 元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 8,92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 1‰/天计算,暂计算
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暂计算为 339,150 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 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
于 2010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及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
生纠纷,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
方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
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00 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
支付上述款项: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自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410,000.00 元,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
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1,275,78.00 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 2 台 20 吨/
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
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 217,854.6 元,减半收取计 108,927.3 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 54,463.7 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 27,884,054.00 元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 8,92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 1‰/天计算,暂计算
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暂计算为 339,150 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 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
禾一公司)因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
理合作合同》及于 2016 年 1 月 4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
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原、被告双方确认,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
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解除;②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
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28,884,054.00 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自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410,000.00 元,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1,275,781.00 元;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④案件受理费 217,854.6 元,减半收取计 108,927.3 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 54,463.7 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
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 27,884,054.00 元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 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 8,92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 1‰/天计算,暂计
算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暂计算为 339,150 元);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 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
禾一公司)因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
理合作合同》及于 2016 年 1 月 4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
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原、被告双方确认,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
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解除;②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
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28,884,054.00 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自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410,000.00 元,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1,275,781.00 元;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 2 台 20
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④案件受理费 217,854.6 元,减半收取计 108,927.30 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 54,463.70 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 27,884,054.00 元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 8,92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 1‰/天计算,暂计
算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暂计算为 339,150 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 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更正后: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
禾一公司)因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
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达
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
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 2017 年 12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