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4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全体发起人以发起方式 第十九条 全体发起人以发起方式于
于 2000 年 12 月由广州迪森热能技术有限 2000 年 12 月由广州迪森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整
公司整体变更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 体变更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及认购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发起人股份数、
的发起人股份数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持股数量 发起 持股数量 出资 出资
发起人名称 (股) 比例 人名 比例
称 (股) 方式 时间
常厚春 16,040,920 20.65%
广州科技风 净资 2000
常厚 16,040,920 20.65% 产折 年 11
险投资有限 13,275,512 17.09% 春 月 30
公司 股 日
海南滨港实 广州
业投资有限 13,275,512 17.09% 科技 净资 2000
公司 风险 13,275,512 17.09% 产折 年 11
梁洪涛 13,011,400 16.75% 投资 股 月 30
有限 日
中山公用事 公司
业集团有限 7,768,000 10.00% 海南
公司 滨港 净资 2000
李祖芹 4,987,056 6.42% 实业 13,275,512 17.09% 产折 年 11
马 革 4,987,056 6.42% 投资 股 月 30
佘 勇 4,334,544 5.58% 有限 日
公司
合 计 77,680,000 100% 2000
梁洪 净资 年 11
涛 13,011,400 16.75% 产折 月 30
股 日
中山
公用 净资 2000
事业 7,768,000 10.00% 产折 年 11
集团 股 月 30
有限 日
公司
李祖 4,987,056 6.42% 净资 2000
芹 产折 年 11
股 月 30
日
净资 2000
马 4,987,056 6.42% 产折 年 11
革 股 月 30
日
净资 2000
佘 4,334,544 5.58% 产折 年 11
勇 股 月 30
日
合 77,680,000 100%
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保情形。 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
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名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名或者本章程所定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