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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4-04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及被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根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涉及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共计 101,003,513.2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24)。因目前案件在一审上诉阶段,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上诉状》,公司也于近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为 101,003,513.22 元。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
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
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管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执行董事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 03 民初 128号民事

判决书,于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临潼城
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包括工程款
79,156,428.26 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的利息、诉
讼费 436,359 元和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暂共计 94,003,513.22 元)承担连带责
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1、被上诉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作为原审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的前后一人股东,未能证明西安绿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2、被上诉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占并控制原审第三人的资产及收入,原审法院认为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系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法院未同案同判。

    (二)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委会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 03 民初 128号民事

判决书,于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二项,并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管委会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1、一审法院判非所请,完全背离了“自愿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严重剥夺上诉人的抗辩权,判决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法院在未有当事人诉请的情况下,将案由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侵权之诉变成了“股东出资纠纷”,改变后的“股东出资纠纷”案由一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4、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 4,271.63 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3,543.79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727.84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24)。因目前案件在一审上诉阶段,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2、《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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