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2-09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工程款 79,156,428.26 元及利息(以 79,156,428.2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36,359 元,执行费 151,745 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职权恢复执行,该裁定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 01 执 1720 号之一],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源公司”或“被执行人”)因污水处理项目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绿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92,711,788.26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由西安绿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绿源公司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79,156,428.26 元及利息(以
79,156,428.2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2 年 3 月 3 日收到西安绿源公司的民
事上诉状,西安绿源公司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7 月 19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应诉通知书,西安绿源公司因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
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37)、2022 年 2 月 9 日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9)、2022 年 3 月 4 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2022 年 7 月 28 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60)以
及 2022 年 11 月 10 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8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总经理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 01 执 1720 号
之一],就公司向法院提请的执行申请,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辆、无
股权等财产性权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法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职权恢复执行,该裁定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