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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日期:2022-11-17

津膜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指引》、《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以及《天津膜天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 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投资部 票的披露情况。证券部协助董事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证券投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证券部资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情形下不得转让: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起1年内;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终公告日;                    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报公告前10日内;              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其他期间。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董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级管理人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本公司 买卖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秘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秘书有责任 书有责任提示公司董事、监事、提示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 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 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买卖意向的董监高已知悉上述相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关规定。                      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
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 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
报备资料。                    备资料。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受影响。                      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时披露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 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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