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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34 深市 津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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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二)

公告日期:2018-12-19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8-07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全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本合同生效。

    2、合同工期:同生效之日起120日之内,第一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合同生效之日起150日之内,第二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中已就违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2)因其他外部因素而导致延误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1、签署时间:2018年12月18日。

    2、合同签订地点:北京

    3、合同当事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甲方”),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安装公司”、“乙方”)。

    4、合同标的: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5、合同工期:同生效之日起120日之内,第一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合同生效之日起150日之内,第二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

    6、该项目中标总价为人民币139,898,899元。

    其中:设备供货价格:人民币128,478,720.35元

    安装工程价格:人民币11,420,178.65元

    7、合同签订的主要背景:2018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城建安装公
司(以上两方为联合体)为“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为完成中标项目,故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刘其铎

    2、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3、主营业务:加工、制造水泥制品、沥青混凝土、市政工程机械设备;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可承担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等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承包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各级公路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及各类型建筑的施工;监理和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安装机电设备;销售钢材、木材、水泥制品、沥青混凝土、建筑材料、钢模板、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房地产开发;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及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办企业;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5、市政建设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李建武

    2、注册资本:10600.000000万人民币

    3、主营业务: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货物运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安装锅炉;安装BRI级压力容器;维修机械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
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百货、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字、复印;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承包境外机电、电梯、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及消防设施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出租办公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制造BRI级压力容器;销售中餐、饮料、酒;加工金属结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3层306室。

    5、城建安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合同工期:同生效之日起120日之内,第一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合同生效之日起150日之内,第二批设备交货,安装工期60日历天;

    (三)该项目中标总价为人民币139,898,899元。

    其中:设备供货价格:人民币128,478,720.35元

    安装工程价格:人民币11,420,178.65元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

    1、《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关于付款方式及付款期的规定

    1.1本合同签署生效完成预付款申请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合计人民币38,543,616.11元。

    1.2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供货到甲方指定现场卸货后,通过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完成付款申请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合计人民币51,391,488.14元。

    1.3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全部工程及资料移交完毕,乙方完成付款申请后3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7%,合计人民币34,689,254.49元,剩余3%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1.4在系统完成调试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单)24个月后30日内,经甲方和建设单位确认若全部货物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完成付款申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合同价款。

    1.5每次货款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2、《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关于付款方式及付款期的规定

  2.1预付款

    2.1.1工程预付款额度: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1.2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当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开始随进度款抵扣预付款,预付款按一定比例扣除,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抵扣完毕。

  2.2工程进度款

    2.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工程进度款按月度支付。

    2.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每月25日前提交。

  2.3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甲方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经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含预付款);待通过四方验收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齐全,办理结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本工程预留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45日内支付。乙方对工程款的使用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甲方完成工程进度款批复,并完成相关部门的请款手续后的14天内。

    (五)违约责任

    1、《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1.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要求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未交货部分货款金额的0.2‰/天计算)延期违约金。

    1.2甲方延期付款时(正当拒付,乙方同意延期付款除外),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按已交货部分货款金额的0.2‰计算)延期违约金。

  1.3乙方制造的设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实际经济损失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如果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设备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2、《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郭公庄水厂(一期)工程-净配水厂工程超滤膜系统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

    2.1甲方违约

    2.1.1乙方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甲方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乙方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乙方依据合同中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乙方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1.2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甲方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收到乙方按照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能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2)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乙方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甲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乙方有权立
即解除本合同。

    2.2乙方违约

    2.2.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指令;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违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如果乙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2.2.2乙方未达到投标书和合同中约定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