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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5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7-065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乙方”)与无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告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2017年07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期184日历天。

(由于本项目的需求,乙方于4月、5月、6月,已委托施工单位提前进场完成部分工作)(本工期仅限于满足工程质量标准中综合厂出水水质标准要求,不作为本项目机械竣工工期)。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中已就违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2)因其他外部因素而导致延误供货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签署时间:2017年7月4日。

    签署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合同当事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人民政府、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标的: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及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合同期限:2017年07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期184日历天。

    合同金额:人民币15134.12万元。

    合同签订主要背景与目的:甲方为授予无极县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长业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政府主体,长业公司按照甲方授权,以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以下称制革厂)及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以下称综合厂)。因乙方具备完成本项目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技术实施能力及相应技术。为满足处理污水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既定的提标改造工作,甲方对拟建设制革厂及综合厂提标改造工程,指定乙方为本工程有关工程施工及设备的供货、服务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报价完成全部工作施工及设备安装服务。

丙方因未来拟参与甲方项目的相关投资而作为本项目及工程的重大关联利益方,同意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合作模式及相关约定内容。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无极项目提标改造工程实施工作,达成协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无极县人民政府基本情况如下:

     无极县隶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全县总面积524平方公里,辖6镇5乡,213个行政村,总人口53万人。2015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82亿元,年均增长9.7%。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30.5亿元,是2010年的2.63倍,年均增长21.3%。全部财政收入达到8.43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4.7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2.58倍和2.8倍,年均分别增长20.9%和22.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12.5亿元,年均增长11.6%。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2956元和12187元,年均分别增长8.53%和11.4%。无极县产业特色明显,主要有皮革、化工、制药、装饰家居、装备制造五大产业。皮革业是第一支柱产业,现有皮革、皮化企业998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8家,年加工皮革8亿平方尺,占全国总产量的10%,沙发革、汽车座套革、箱包革等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均达50%以上,已成为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产业基地之一,被誉为中国“牛皮革之都”。无极县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二)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1.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主要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草堂东路18号3栋3层3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膜天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玉柱)

     4.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无极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膜天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注册资本的 40%)持有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的股份,本公司与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四)履约能力分析:无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五)交易对方无极县人民政府、成都市西部环保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及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及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

    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调节池及预曝气池(改造);格栅渠(沉砂池改造);一期鼓风机房(改造);一期生化二单元(改造);2#变配电室(改造);臭氧发生器间(改造);一期生化三单元(改造);二期生化池(改造);1#MBR膜池(新建);2#MBR膜池(新建);MBR附属设备间(新建);臭氧接触池(新建);臭氧发生器间(新建);3#变配电间(新建);液氧储罐基础(新建);新鼓风机房;以上单体的土建及安装 ;土建及管道拆改;厂区工艺管线;以及上述所有工作涉及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

    综合污水处理厂:2#粗格栅及进水泵房(新建);1#A/O 池(制革厂尾水);

水解池(城市污水);新生化池(新建);高效沉淀池(改造);原好氧池(百乐克)(拆除);碳源投加间(废弃脱水机房改造);加氯间(改造);以上单体的土建及安装 ;土建及管道拆改;厂区工艺管线;以及上述所有工作涉及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

    (三)协议工期:2017年07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期184日历

天。(由于本项目的需求,乙方于4月、5月、6月,已委托施工单位提前进场完

成部分工作)(本工期仅限于满足工程质量标准中综合厂出水水质标准要求,不作为本项目机械竣工工期)。

    (四)合同价格及付款

    1. 协议总价款暂估为15134.12万元RMB(壹亿伍仟壹佰叁拾肆万壹仟贰佰

元整),包括: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价款:6925.99万元RMB

(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伍万玖仟玖佰元整)(暂估价)和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价款:8208.13万元RMB(人民币:捌仟贰佰零捌万壹仟叁佰元整)(暂估价)。

    2. 付款进度:

    (1)若于2017年8月31日前,在甲方批准的前提下,乙方、丙方或上述

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方能够完成对无极县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的投资或并购,或甲方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方,则甲方不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改由长业公司或被授予特许经营权方依据乙方完成的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总投资额15134.12 万元进行支付(需经甲方组织),三方另行签订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授予乙方相应的特许经营权,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按照制革厂及综合原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原则,按照提标改造项目完成的总投资金额,结合项目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合理回报等因素,重新计算相应的水价(新水价应不低于原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水价),并按照签署的新协议约定向乙方或乙方为实施特许经营协议设立或收购(或通过丙方收购)的项目公司支付水费。

    (2)若于2017年8月31日前,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

他方未能完成对长业公司的投资或并购,甲方应不迟于9月10日启动特许经营

权转让或重新授予的招投标程序,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上述招投标。

    若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方中标,则按本条(1)中约定执行;若由非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方之外的一方中标,则甲方应协调中标方向乙方支付,并将本条支付方式写入招标文件中,支付进度为:

    A.该方被确认为中标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即

本项目暂估总价15134.12万元的30%;

    B.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本项目暂估总价15134.12万元的45%作

为进度款;

    C.本工程调试验收合格或综合厂出水合格达到本协议要求满两个月之日起开始起算质保期(以先到为准),质保期为二年。本工程调试验收合格或综合厂出水合格达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收到乙方审计结算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乙、丙方配合甲方进行工程审计,审计结算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结,工程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周内,中标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剩余工程审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D.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三周内,中标方将质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若于2017年8月31日前,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

他方未能完成对长业公司的投资或并购,甲方应不迟于9月10日启动特许经营

权转让或重新授予的招投标程序,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上述招投标。若上述期

限内甲方也未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丙方或上述两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其他方,也未完成招投标工作,则:

    A.甲方应当在2017年10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即本项目

暂估总价15134.12万元的30%;

    B.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本项目暂估总价15134.12万元的45%作

为进度款;

    C.本工程调试验收合格或综合厂出水合格达到本协议要求满两个月之日起开始起算质保期(以先到为准),质保期为二年。本工程调试验收合格或综合厂出水合格达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收到乙方审计结算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乙、丙方配合甲方进行工程审计,审计结算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结,工程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剩余工程审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D.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三周内,甲方将质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若本协议工程由于非由乙方原因而中途停工或终止,甲方仍应根据乙方已完成工作向乙方付款。

    (5)甲方组织相关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依据,依照本协议第六条工程计量进行。

    3. 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4. 付款形式为:电汇。

    5.收入确认政策: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如果甲方中途要求停止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2. 因长业公司对乙丙公司实施本协议不配合或其他行为,导致本项目工期

延误或不达标,乙、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4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3. 乙方违约: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协议约定时,应努力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