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5-05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5年9月29日,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卖方”)
与买方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山卫污水厂改扩建工程机电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1,500,000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法定代表人:尉家鑫
2、注册资本:15000万元
3、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咨询;水泥、木材、建筑防水及保温材料、建筑用陶瓷制品、日用玻璃及制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建筑机械、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11层
(二)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法定代表人:毛立臣
2、注册资本:12000万元
3、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金属结构制造;普通货运;承装、承试电力设施;压力管道安装;电梯锅炉安装、维修;阀门检测;工程机械修理;销售电梯;出租办公用房;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设备。
4、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交易对方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情况。
三、 合同基本情况
(一)合同范围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本工程之机电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系统联合调试及技术指导)。
(二)价款
合同价款为卖方提供合同货物或设备及相关服务至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的价格,本项目合同价款暂估总额:71,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具体组成如下:
1、设备及材料暂估总额:70,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柒拾万元整);
2、技术服务费暂估总额: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上述合同价款为现场交货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需支付的一切费用(所有货物费、随机备品备件费、易损件、专用工具费、设备的设计、厂内试验、制造、检测、技术资料费、技术文件、技术服务、指导安装、调试、单机试运行、联动运行、通水试运行、培训费、包装费、仓储费、装船费、装卸费、就位费、运杂费、保险费、增值税、关税、清关手续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和卖方合理的利润。以及卖方应承担的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劳务、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买方在合同履行义务中发生的有关规费、税费、汇率、接口手续费用的变化等情况)。
3、合同总价为暂估总价,而不是最终结算价,最终结算价以买卖双方确认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各分项合同)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等据实结算。
(三)支付条款
1、待买卖双方各分项合同签订完成之后,2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各分项合同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
2、卖方将货物运到现场验货合格后,土建施工完成、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双方完成结算,卖方向买方开具结算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应与供货设备、材料等额对应),买方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30天内向卖方付至结算价的60%;3、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出水稳定1个月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结算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应与供货设备、材料等额对应),买方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向卖方付至结算价的80%;
4、政府审计完成后且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10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结算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应与供货设备、材料等额对应),买方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向卖方付至结算价(经政府审计后的最终价格)的90%;
5、剩余结算价10%为质保金,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稳定运行1年期满付5%,稳定运行2年期满付清余款。
6、买方与卖方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和建设方与买方的付款进度、付款方式一致,即本合同也遵循建设方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
7、买方作为联合体,其中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的64%,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的36%。
(四)违约责任
1、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买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买方确认卖方严重违约并导致买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2、误期违约金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2日,按合同总金额的2%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3、卖方承担非买方原因而造成的买方与建设方总承包合同中机电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系统联合调试及技术指导)相对应的一切违约责任。
(五)争端的解决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但在此期间,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
2、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其他合同部分应继续执行。
(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拾份,买方陆份,卖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一)此次签订合同的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63%,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二)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中已就违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
(一)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因其他合作企业工期延误或其他外部因素而导致延误供货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买方与卖方签订的《金山卫污水厂改扩建工程机电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