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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24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5-01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5年1月26日,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本公
司”或“承包人”)收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西安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临建招中第2015(01)号】,确定本公司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二次招标)”的中标单位。公司已于2015年1月26日披露了重大合同中标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5年3月24日,承包人收到与发包人签订的《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12211788.26元。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一致。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黄宝玉
    (二)注册资本:10万元整
    (三)经营范围:城市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四)注册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35号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履约能力分析: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本项目的能评、环评、可研、土地、规划等相关行政批复手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具备良好的信用和支付能力。
    (六)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情况。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交易价格:人民币112211788.26元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由工程设计费、工程费用(其中包含直接工程费、联合试运转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管理费等费用)、暂列金额三部分构成。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包干价格,除非发包人提出增加工程量给予追加资金。承包人应依据投标文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1、预付款
    1.1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
    1.2预付款支付及扣回
    1.2.1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之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
    1.2.2 预付款的扣回:在支付第一次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50%,在支付第
二次进度款时再扣回预付款的50%。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协议书规定支付办法中相应节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支付时间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等文件(按发包人格式)及等额正规发票开始计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设计费支付:施工图完成设计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价的80%;
    ②建安工程费支付:按照月度工程量的80%结算,每月25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月度完成工程量及付款申请,发包方在下月5日之前完成审批并付款;③主要设备材料费支付:承包方完成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采购合同额的30%;设备材料到货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所到设备材料合同额的40%;设备材料安装完成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所到设备材料合同额的10%;设备材料调试完成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所到设备材料合同额的10%;
    ④联合调试费支付:工程调试完成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联合调试费的80%;
    ⑤工程管理费支付:工程调试完成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联合调试费的80%;
    ⑥余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3、质量保证金
    3.1本项目的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3.2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按银行当期利息计息退还。
    (三)生效条件及时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四)履行期限: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15年5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11月16日,工期为540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五)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转让、分包和不得转包条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条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约定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约定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3)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
    (5)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6)其他违约责任:
    a.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
    c.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d.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e.因承包人提供产品材质或工期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差异过大的,或工程项目与本项目文化定位、业态、形象宣传和功能有冲突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如果发生恶意停工、恶意闹事,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
    g.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在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由此而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0万元整的违约金。
    h.如有民工闹事等破坏发包人形象的恶性事件发生超过二次(含二次)以上,发包人有权不清算直接托管。
    以上违约及其他违约,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条款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或拖延发包人的组织安排。
    (7)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
    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