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4-063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经营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东营市东城南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行了前期调研,经市政府批准,采用BOT方式运作项目,通
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项目合
作方。公司已于2014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筹划“东营市东城南污
水处理BOT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承接
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及签订<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三方合
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公司与胜利油田孚
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公司
已于2014年5月12日、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
同的公告》、《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补充公告》。
2014年9月15日,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公司(“承包方”)
签订了《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天东营东城南污水处理厂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工程竣工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1个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
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公司与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东营津膜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公司占有69%的股权。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15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
信息如下:
名称: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营市辽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武震
注册资本:肆仟玖佰捌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5月15日
营业期限:2014年5月15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超滤膜、微滤膜及膜组件销售,水处理
技术方案设计及工艺设计;膜单元装备集成及系统集成、运营技术支持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天东营东城南污水处理厂项
目。
工程地点:东营市东二路以东,广蒲河以南。
工程承包范围: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天东营东城南污水处理
厂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
工程内容:本项目范围内的工艺管道、设备、电气自控、实验室化验仪器
(设备)、建构筑物(含综合楼室内外精装修)、道路绿化、围墙、给排水及消
防、室外雨水、室外照明等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电气包括变压器及出线至
电机部分,不含变压器上端的高压进线及设备。
处理工艺:本工程污水处理采用“多模式AAO+高效沉淀池+深床滤池”处理
工艺,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机械浓缩+机械脱水”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中的一级A标准。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0543.8万元,大写:叁亿零伍佰肆拾叁万捌仟元。
3、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日期起4周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
预付款;
(2)按工程进度,发包方分期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50%;
(3)主要设备安装完毕后1周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
15%;
(4)调试完成后1周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5%。承包方
开具相应发票。
(5)竣工后1年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质保金10%。
4、违约责任
4.1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方未能按约定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
项;
(2)发包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当发包方违约时,发包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
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
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方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2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竣工延期,从延期后第1天开始,延期期间每延期1
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延期15日后按4.2(2)执行;
(2)因承包方提供的设计、采购、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经调试无法稳
定生产出合格水的,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无偿更换设备材料或返工或修
复,若承包方对于不合格工程怠于更换和返工的,发包方有权委托他人施工,由
此产生的合理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期六个月后按4.2(3)执行。
(3)承包方提供的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完成后,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原因,
经双方确认在六个月内已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水,赔偿发包方的相应损失。
(4)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