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4-042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东营市东城南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行了前期调研,经市政府批准,采用BOT方式运作项目,通
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项目合
作方。公司已于2014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筹划“东营市东城南污
水处理BOT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承接
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及签订<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三方
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BOT项目三方合作协议》。该项目总投资概
算为41,894.14万元人民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自签订之日起,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
变化、协议三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
3、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本项目总投资额概
算41,894.14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8,192.34万元的109.69%,
合同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预计将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积极
的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东营市城市管理局
东营市城市管理局是2010年东营市政府机构改革,整合原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
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全市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及
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行使城市规划、市政
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处罚权;组织实施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公用事业、
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任务。
(2)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营区运河路743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忠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安装;(凭资质经营)房屋
租赁;五金建材、石油机械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钢材销售;机械设
备修理;工程铆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额
胜利油田孚瑞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0% 1200万元
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工 40% 800万元
会委员会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胜利油田孚瑞特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
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交易事项。
3、履约能力分析:东营市城市管理局是东营市政府下属职能机构,与胜利
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良好的信用和支付能力。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东营市东城南污水处理项目。
2、项目选址:位于东营市东二路以东、广蒲河以南,项目占地约12公顷,
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3、承接方式:BOT方式,即:建设—运营—移交。公司与胜利油田孚瑞特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按照60%:40%的股权比例组建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建设、
运营项目。
4、项目建设期限:2014年12月31前主体完工。
5、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自项目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计算30年。
6、项目建设规模及处理工艺:建设处理规模为12万立方米/日,采用“预
处理+多模式A/A/O+高效沉淀池+滤池”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中的一级A标准。
7、建设内容:为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条件的处理工艺、土建工程、管道工程、
设备配套及安装工程、电气工程、仪表及自控工程、厂区内给排水工程、消防、
道路及厂区绿化等厂区红线以内的所有建设内容。
8、工程造价:本项目总投资概算为41894.14万元。
(二)污水处理服务费
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付费
(1)单价
本协议生效日,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中标价每立方米1.165元人民币。
(2)付费
自商业运营期正式开始之日起,按照单价及付费水量,甲方按月向项目公司
及时付费。
2、付费水量的计量
(1)保底水量
商业运营期的第一年,日均提供水量不低于建设处理规模的80%;
商业运营期的第二年,日均提供水量不低于建设处理规模的90%;
商业运营期的第三年开始,日均提供水量不低于建设处理规模的100%。
(2)上述时期内,若日均实际提供水量低于保底水量,则按保底水量付费;
若高于保底水量,则据实结算。日均实际提供水量最高不得超出设计能力的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