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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日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证券代码: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6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5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

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座1605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自力先生,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9,543,22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3.67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588,62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5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5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54,6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28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董事2018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监事2018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4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黄媛律师、贺春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