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4-003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大维格”)
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文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不断的科技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不断的科技
创新及技术进步,成为激光防伪产业和 创新及技术进步,成为激光防伪、光电
第十三条 光电显示产业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 显示、直写光刻等高端微纳制造产业中
业。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议。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赔偿责任。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第四十条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
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
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
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
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
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
现以偿还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长是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
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
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
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
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
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
件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