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1-065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苏大
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91 号)核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 9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 33,613,44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23.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9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7,737,37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2,262,619.8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2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存储金额(元)
苏州苏大维格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 1102020429200663279 150,000,000
技集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苏州平江
公司 支行
苏州苏大维格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 技集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苏州工业 10550101040308348 100,000,000
公司 园区支行
苏州苏大维格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3 技集团股份有限 633206280 100,000,000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公司
苏州苏大维格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 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独墅 512902710410306 332,262,619.82
公司 湖支行
苏州苏大维格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5 技集团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89010078801100006119 100,000,000
公司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光学级板材项目、SVG 微纳光制造卓越创新中心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 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 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欣、黄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
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