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0-036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新
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403,4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86,842,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41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60,6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迈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迈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塔光电”)提供担保事项中,迈塔光电少数股东苏州视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通”)未能提供同比例担保,因视讯通实际控制人陈愉女士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之女,迈塔光电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关联股东陈林森持有公司的股份 50,237,990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3,165,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盐城维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403,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9,51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周宇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