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ST计通 公告编号:2022-077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1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81887F,住所:上海
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H 栋 3-4F。
依据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华虹计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 2022 年9 月 2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虹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
致其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分: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 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383,760.66 元,进而虚增营业
利润 732,307.76 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 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 2017 年初对仪电物
联存在 18,494,164.33 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 2017 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收入 18,855,800 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 18,521,000 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 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 8,231,633.95 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 2017 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 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司情况说
明、相关购销合同、公司财务凭证及电子账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华虹计通上述行为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构成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第二,公司现任管理层积极履职、勤勉尽责,对拟处罚事项未参与不知情,公司实现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将进一步加强各方面合规建设。
第三,公司 2018 年收到仪电物联回款 6,981,313.52 元。公司请
求在追溯调整时综合考虑对仪电物联应收账款的预计回款情况的判
断与实际回款情况,对 2018 年回款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专项认定,不予计提。
第四,公司因追溯调整导致 2017 年未达到当年绩效考核目标,
公司已经审议通过对相关人员绩效奖金及全部项目奖予以撤销和追回的方案,并开始执行。
综上,公司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现任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公司后续年度的盈利情况及制度完善情况,公司拟对2017 年度会计数据进行相关调整的考虑方案等,均不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本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实认定和量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 业部,账号:7111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7 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
润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5 年、2016 年、2018 年年度报告,2015
年、2016 年及 2018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连
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
期五)开市起停牌。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
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 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 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