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华虹计通 公告编号:2014-003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0月26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卖方”)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与大连地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的合同。
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与大连地铁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地
铁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总承包二标段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
民币108,255,300.00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签约地和生效条件: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
1)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且加盖
单位公章;
2)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预付款银
行保函(或卖方放弃预付款书面声明);
3)合同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且加盖“大连
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
2.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1)履约保证金
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买方提
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
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全部货物通过到货
验收、且货物实际安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当合同按相
关条款延期时,卖方应对履约保证金做相应延期。
2)预付款担保
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买方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
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至全部货物
通过到货验收之日起45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当事人:大连地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斌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50-6号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同类业务金额:
公司与大连地铁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没有发生类似的业
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大连地铁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
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大连地铁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总承包二标
段合同。
2、合同金额:人民币108,255,300.00元。
3、付款: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卖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交足额履约保
函和货物总价30%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并向买方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
资金往来发票,买方审核无误后45日内,向卖方支付预付款。
安装调试完成货物合同总量的60%后4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
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预验收合格后45日内,累计支付至合
同总价的80%。
货物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证书、提交项目全部结算资料经大连市财
政主管部门审核后4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剩余合同总价的10%的款额(无息)作为质保金,自质保期结束、
通过最终验收后45日内,由买方向卖方一次性结清。
4、签署时间:2013年11月28日
5、合同的签约地和生效条件: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
1)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且加盖
单位公章;
2)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预付款银
行保函(或卖方放弃预付款书面声明);
3)合同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且加盖“大连
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
6、协议生效时间:2013年11月28日
7、违约索赔与赔偿
1)质量索赔
如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或系统的
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则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
提出索赔,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14天内做出答复以
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14天
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