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摘要修订稿)
二〇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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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计划。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即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通”或“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
对象授予1,684,5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0%;当解锁条件
成就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规定分批申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制性股
票解锁后可依法自由流通。
3、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共26人。
4、本计划在授予日的24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期为36个月。
1)在授予日后的24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
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2)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包括锁定期内)的24个月至60个月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解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
股票)的1/3;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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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
票)的1/3;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48个月后至60个月内,解锁
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
的1/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
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
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88元。
6、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各批次解锁时
需达成以下条件:
a)第一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
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b)第二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且不
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c)第三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
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
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
2)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在各批次解锁
时需达成以下条件:
a)第一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水平;
b)第二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水平;
c)第三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水平。
7、公司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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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授予日及授予方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以股东大会后董事会召开之
日为准。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实现之日起30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