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4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2016年3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2016年5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授予274名激励对象547.56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5
月17日,行权价格为12.14元。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2016年5月3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547.56万份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宜安JLC3】,期权代码:【036217】。
(五)2017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5名激励对象63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5月3日,行权价格为10.83元。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2017年5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授予63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宜安JLC4】,期权代码:【036244】。
(七)2017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
(八)2017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原16名激励对象辞职而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5.74万份需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需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5名调整为189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65.12万份调整为439.38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