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1月15日,该授
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年1月15日,并同意107名激励对象获授424.5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