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公司总股本由 279,440,368 股增至
282,866,268 股。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相关规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100 股。公司
总股本由 282,866,268 股减至 282,854,168 股。
公司将以回购注销后总股本 282,854,168 股为基数,拟实施 2020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增至 311,139,584 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对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号 修改和完善前 修改和完善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44.0368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13.9584 万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7,944.0368 万元。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1,113.9584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27,944.0368万股,公司的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13.9584万股,公司的
第十九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944.0368万股,无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113.9584万股,无
其他种类股。 其他种类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条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其中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者质询;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质询;
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条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10%的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3000万元人民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5,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之二以上通过。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的过半数通过。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