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占总股本的比例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财务总监、董
潘一德 4.4 1.40% 0.026%
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310.97 98.60% 1.825%
(技术)人员(85人)
合计(86人) 315.37 100.00% 1.851%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下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次匀速解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
第一个解锁期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锁期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锁期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
第四个解锁期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0.62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鉴于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决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年9月1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
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潘一德先生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所以其限制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9月23日
2、公司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占总股本的比例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310.97 98.60% 1.825%
(技术)人员(85人)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62元。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3日,在2015年-2019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664.02万元,则2015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股票(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10.97 664.02 86.46 304.34 159.09 83.00 31.13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鉴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潘一德先生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所以其限制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310.97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