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0日,并同意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权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563.4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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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红旗 鲁旭波 张维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