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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5 深市 德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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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ST德威: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债务重组概述

  (一)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
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7 日收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该通知,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8,603.05 万元的债
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400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5,400 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3,203.05 万元的债权。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海外城
开签署《债务重组合同》,就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二)、2021 年 6 月 11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 13,369.05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
确认函》,根据该函,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交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4,319 万元的债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
函》,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622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5,622 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8,697 万元的债权。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开签署《债务重
组合同》,就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三)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的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的议案》。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事项和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事项,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存在的负债纠纷,有利于减轻公司经营负担,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签署本次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合同”。

    二、本次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1999 年 09 月 01 日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77 号 10 号楼 1801 室、1901 室、2001 室

  经营范围: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企业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X

  法定代表人:袁彩平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2000 年 4 月 28 日

  住所:南京市北京东路 42 号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解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企业名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L8BH32

  法定代表人:丁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19 年 07 月 05 日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东大路 3 号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房地方开发;规划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钢材、矿产品(不含煤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橡胶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施工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二)本次债务重组方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具体内容如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于2021年6月25日发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后,召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委员会评审会议,经遴选评审后,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开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重整投资人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分别协商确定: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将共同参与公司本次重整投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潜在股东除具有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其他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三、本次债务重组方案

    (一)债务的形成

  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通过受让恒丰银行、农业银行对公司的债权对公司享有18,603.05 万元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通过受让交通银行对公司的债权对公司享有 14,319 万元的债权。


  中海外城开为公司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代偿责任,金额 5,400 万元;中海外城开为公司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代偿责任,金额 5,622 万元,基于该代偿责任的承担,中海外城开共计形成对公司 11,022 万元的债权。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对应等额缩减 5,400 万元,对公司享有剩余债权 13,203.05 万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对应等额缩减 5,622 万元,对公司享有剩余债权 8,697 万元。

    (二)债务豁免

  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 11,022万元债权后已于 2021 年12月 31 日向公司发
函进行了豁免,该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送达公司时已生效,不可撤销、不
可变更、不附条件。

  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基于对公司剩余 13,203.05 万元债权,已向公司发函进
行了豁免,该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送达公司时已生效,该豁免附解除条件,
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依据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信达资
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已确认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的前述债务豁免继续有效,豁免后的解除风险已消除,该豁免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基于对公司剩余 8,697 万元债权,已向公司发函进行了
豁免,该豁免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送达公司时已生效,尽管该豁免附解除条件,
但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依据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中海外城开、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已确认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的前述债务豁免继续有效,豁免解除风险已消除,该豁免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三)债务重组的目的

  各方在《债务重组合同》中确认,本次豁免系为支持公司解决因资金占用追索不能带来的损失、帮助企业纾困。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开共同签署《债务重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重组合同》第二条债务重组

  2.1 重组债务

  三方确认本合同涉及的重组债务为人民币 186,030,513.23 元,其中本金
173,361,000.00 元,划转利息 10,730,282.89 元,孳生利息 1,541,755.56 元,
其他债权 397,474.78 元。

  2.2 债务代偿

  共同债务人确认为债务人承担代偿义务,代偿金额为 54,000,000.00 元。
  2.3 债务豁免

  信达确认,对共同债务人承担代偿义务后的债务余额 132,030,513.23 元及
相应担保责任对债务人予以豁免,豁免债务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就债
务豁免通知事项,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债务人发函内容为准,信达不再另行
通知债务人。

  另共同债务人对其承担代偿义务的债权金额 54,000,000.00 元,向债务人实施豁免。

  为支持债务人解决因资金占用追索不能带来的损失、帮助企业纾困,前述两方对债务人的债务豁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2.4 债务重组对重组前的债权效力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署不影响重组前的债权文件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依据本合同向信达偿还的相应款项,视为债务人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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