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7-038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7年3月27日至 2017年 4月 13 日,公司通过官网及内网发布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予以公示。2017年4月13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
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取消任建国、田超、蓝海文、刘彬、唐炯5名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
4、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
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任建国、
田超、蓝海文、刘彬、唐炯5名员工(或其亲属)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
卖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5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薛建正离职,鲁俊峰、岳平、刘铭自愿放弃参与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422名调整为413名,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2,300万股调整为2,290.55万股,激励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草案公布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时公司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
1 刘明 董事、总经理 471.50 20.58% 0.41%
2 蔡厚富 董事、副总经理 60.00 2.62% 0.05%
3 黄海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22.55 9.72% 0.19%
4 谢军伟 副总经理 80.00 3.49% 0.07%
5 赵庭荣 副总经理 78.50 3.43% 0.07%
6 周翔 副总经理 193.30 8.44% 0.17%
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1,184.7 51.72% 1.03%
管理骨干人员
合计 2,290.55 100.00% 1.99%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5名员工或其亲属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公
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薛建正离职,鲁俊峰、岳平、刘铭自愿放弃参与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公司就本次变更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