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4日,该授予日距离首次授予日不超过12个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7.12元/股,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以37.12元/股的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5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5月4日。
独立董事:熊焰、李绍滨、李景辉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