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证券代码:30032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3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669.8797 万股的 3.90%,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5,68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669.8797 万股的 3.51%,预留 63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669.8797万股的 0.3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39%。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68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52%。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05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8.9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3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1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69 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69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51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10.81%,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深技术专家、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及中层与基层管理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且预留激励对象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重复。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4%、33%、3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4%、33%、33%。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通过,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8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42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4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49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京东方华灿光电、本公 指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股 指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有效期 指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指导意见》 指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电控 指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京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