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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3 深市 华灿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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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华灿光电: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99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31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上午
9:15至2023年8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瑾女士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0,807,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20%。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1,91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34%。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511,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47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7,52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953%;反对3,28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0,23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5.5363%;反对3,28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7,52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953%;反对3,28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0,23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5.5363%;反对3,28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兆洪先生、刘榕先生、杨安乐先生、刘毅先生、佘晓敏先生、谢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张兆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3.02 选举刘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3.03 选举杨安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3.04 选举刘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3.05 选举佘晓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3.06 选举谢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林金桐先生、钟瑞庆先生、祁卫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林金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4.02 选举钟瑞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4.03 选举祁卫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岳占秋先生、俞信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岳占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5.02 选举俞信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128,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83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0763%。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张隽、苗晨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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