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7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2 号),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72,070,935.00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5.60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083,597,236.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39,845.23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957,390.7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
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华灿光电(广东)
1 有限公司珠海市分 44050164863500002309
有限公司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华灿光电(广东)
2 有限公司珠海香洲 44350201040038820
有限公司 Micro LED
支行 晶圆制造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封装测试基
华灿光电(广东)
3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19610078801100002831 地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
华灿光电(广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 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399020100100814733
华灿光电(广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 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57990202071051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Micro LED 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甲方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煜、张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