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7月0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07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信额度内决定并办理授信的相关具体事项。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07月0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鉴于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公司与财务公司存贷款及授信事项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上述交易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0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拟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除延长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外,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原方案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企业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
法定代表人:许继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第26层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架构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30%
2 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3 珠海华发商贸控股有限公司 20%
4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10%
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6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三)财务状况
根据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442C00307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782,301,274.40 元,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9,843,713,270.28 元;资产总额 58,002,721,598.51 元,净资产6,008,559,406.67 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63,273,354.09 元,净利润893,417,211.36 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定价详见本公告“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二)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
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乙方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同时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核定。贷款及综合授信用途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贷款。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关联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了财务公司验资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有效地控制风险的能力,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
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及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为规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订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六、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存贷款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限额,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已发生单日贷款最高额为2亿元,单日存款最高额为1,123,75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贷款余额为1亿元,存款余额为332.12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公司与财务公司存贷款及授信事项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上述交易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拟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有利于保障公司上述交易相关授权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