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9年0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5月19日至2019年05月20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0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俞信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621,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6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756,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864,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778%;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89%。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778%;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89%。
三、《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778%;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89%。
四、《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778%;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89%。
五、《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778%;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89%。
六、《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6667%;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000%。
七、《关于终止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96,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0%;反 对 2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3333%;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2222%;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44%。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95,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0%;反 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3333%;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333%;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33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尹夏霖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