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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编号:2018-06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8年0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0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05月20日至2018年05月21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5月2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5月20日下

午15:00至2018年05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6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俞信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0,134,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73%。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762,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0,372,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67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10,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1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监事薪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13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0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周宇斌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