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5%
重大缺陷 或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2%
营业收入的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5%
重要缺陷 或
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2%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2%
一般缺陷 或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因重大错报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
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④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 除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
部控制。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第八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