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14-058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
时,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备案申请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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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因激励对象郭延超、彭宗专、朱彩燕三人因个人原因已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
手续,其已不具备《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此三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经过本次调
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人调整为159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950万份调整为941.9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
票期权总量由746.3万份调整为738.2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114万份数量不变,预留权益总量89.7万份数量不变。
此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
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细名单请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调整后)》。
三、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因激励对象郭延超、彭宗专、朱彩燕三人因个人原因已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
手续,其已不具备《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此三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亦不存在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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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8月21日,该
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
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738.2万份股票期权和114万股限
制性股票,同意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8月21日。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首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