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8月21日,该
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
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738.2万份股票期权和114万股限
制性股票,同意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8月21日。
独立董事: 张圣平 孙进山 张钦宇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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