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0 证券简称:海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达股份”)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规定,现拟就《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应内容进行如下修改,修订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须。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