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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捷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8

麦捷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06,50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13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时,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3、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
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3.7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预留授予价格为 3.69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符合条件的 151 位激励对象持有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2,040 股;同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 11 人,回购数量为 138,900 股,回购价格为 3.76 元/股。

    6、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 985,33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 269,335 股,回购价格为 3.76 元/股;预留部分 716,000 股,回购
价格为 3.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股东大
会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手续。

    8、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
涉及 883,245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295,245 股,回购价格为 3.76
元/股;预留部分 588,000 股,回购价格为 3.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股东大

会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手续。

    10、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核查。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的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15%。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
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需满足: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8亿元(上述“净利 股东的净利润为 3.04 亿元,满足
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据)。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考核认定:首次授予激励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对象中,12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结果达到 C 以上,考核结果合格,
  考评结果      A        B        C        D      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3 名激
    评分    100-85 分  84-75 分    74-60 分  60 分以下    励对象因离职不得解除限售,不得
                                                  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
  标准系数                100%                  0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C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的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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