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内容,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
田街道竹坑社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 道竹坑社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 1 号
园 1 号厂房 101 厂房 101
邮政编码:518122 邮政编码:518118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一)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二)公司至少配备 1 名党务人员,配备
新增条款
专门的党支部活动、会议场所,保障党支部活
动的工作经费。
(三)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
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
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
各项任务。
2.按照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3.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
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
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
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
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监督党员、干部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经人事制度,维
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6.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
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
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人提供财务资助。
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
的企业提供借款。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十四) (一)……(十四)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四)……(七)
(四)……(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原制度中无此条款内容。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