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16
年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794,871 股,发行价格为 39.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49,999,969.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 21,968,674.4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8,031,294.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 6361 号”《验资报告》。
2、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1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21
年,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57,647,058 股,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39,999,993.00 元,扣除
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9,912,474.9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30,087,518.0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307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1、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净额 827,522,778.35(注)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735,970,806.18
减:本期使用金额 110,911,781.14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资金) 4,548,446.54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利息收入)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23,908,255.51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0.00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净额 827,522,778.35 元与 828,031,294.59 元的差异为 508,516.24 元,此笔差异
为非公开发行费用 556,325.59 元、利息收入 47,809.35 元所致。
2、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 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净额 1,330,887,993.05(注)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减:本期使用金额 798,612,989.60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 190,000,000.00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8,239,286.79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350,514,290.20
注:上表中募集净额 1,330,887,993.05 元与 1,330,087,518.09 元的差异为 800,474.96 元,此笔差异是
因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垫付不含税的再融资发行费用 1,316,248.55 元与保荐费、承销费增值税额
515,773.59 元之间产生的差异。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2017 年 1 月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
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17 年 3 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东海证券、专户银行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募投项
目的实施效率,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8 年 5 月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与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原保存在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的7,500.00 万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5 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观澜支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
在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8 年 11 月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与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原保存在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的 1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另外,同月与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
放在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中拟投入晶圆制造生产线和厂房建设的 16,000.00 万元资金投入至“MPIM 小尺寸系列电感生产项目”中使用。同时为了将一体电感产品向“小型化、精密化”方向精进,公司推出了更小尺寸的 MPSM系列电感,故将“MPIM 小尺寸系列电感生产项目”名称改为“MPIM 及 MPSM 系列一体电感生产项目”。同时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将原保存在该行用于“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的 16,000.00 万元募集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原募集资金专户。因此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三)》
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四)》。2020 年 8 月 18 日,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新开设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于华夏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上述新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20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东海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签订的募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