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8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正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麦捷科技”)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由于公司已披露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限制性股票限售起始日的相关条款与《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修订)》要求不一致,现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作出修正,本次修正涉及到如下章节:
一、特别提示
修正前: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修正后: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修正前: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1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修正后: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 1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三、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修正前: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6年12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9.29元(2016年12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登记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5.07%、42.37%、37.46%、35.7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69%、0.228%、0.289%、0.504%(分别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 两年、三年、四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修正后:
(1)标的股价:39.29元(2016年12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上市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5.07%、42.37%、37.46%、35.7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