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8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获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5月29日,并同意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9名激励对象(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216.6万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5月13日并同意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万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1人调整为29人,授予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39.1万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由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1人调整为29人,授予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39.1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3、《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经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麦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