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郑军、古群 、张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