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5 号
关于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丁孔贤,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泉赋”)、丁孔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阜阳泉赋通过接受珈伟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腾名有限公司、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所持珈伟新能 24.5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取
得珈伟新能控制权。2022 年 5 月 29 日,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
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2 年 5 月31 日,珈伟新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称若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股份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将可能导致阜阳泉赋被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 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阜阳泉赋将根据相关规 定承担责任。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丁孔贤所持珈伟新能股份合
计 47,936,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2%)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减持金额为 3.31 亿元。丁孔贤相关减持行为发生在阜阳泉赋收购上市公司后的十八个月内。
阜阳泉赋及丁孔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丁孔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阜阳泉赋、丁孔贤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