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和《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本次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3月15日作为授权日/授予日,向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216.00万份,向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72.00万股。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