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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珈伟新能: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证监局《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丁孔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吴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 年 6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3 号)。主要原因系深圳证监局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是你公司 2015 年收购
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成本。检查发现,华源新能源 2016 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实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项目成本未及时结转的情况,
导致 2016 年少记毛利约 3,700 万元,2017 年多计毛利约 3,700 万元。

    2.电力销售返利款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 年,你公司子公司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收入来
源为发电收入)与电力使用单位签订了平销返利合同,约定按照 2016 年 8 月至 12
月实际消耗电量计算并支付返利金额。相关费用与 2016 年的电量使用情况存在直接关系,但你公司未在 2016 年计提相关平销返利费用,而是在 2017 年实际支付时计入成本,导致 2016 年少记成本 368.4 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华源新能源 2017 年存货结存光伏组件 4.58 亿元(含税),结存数量 1.42 亿
瓦,账面平均单价 3.21 元/瓦,根据公开信息,光伏组件的价格自 2017 年以来呈下降趋势,但你公司未对上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在存货跌价计提不审慎的情况,反映你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薄弱。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实际情况对部分应收账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一是
你公司在 2017 年 9 月起诉惠州某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2017 年 12 月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客户应支付相关货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决至年报披露前,该客户未能按时向你公司支付相关货款,该笔应收账款至今未收回。你公司在 2017年对该笔应收款仅按照账龄计提 5%坏账准备,而未根据应收账数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二是你公司对应收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集团)的关联方账款依照会计政策计提了 1%的坏账准备。但是振发集团的财务状况2017 年年底以来已出现恶化苗头,部分应收账款已经出现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况,你公司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振发集团财务状况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影响程度,对其单独测算计提坏账准备。

    (四)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

    你公司 2015 年收购华源新能源时,形成商誉 115,494.99 万元,以前年度未计
提过减值准备。检查发现,华源新能源 2018 年的收入预测数据与实际实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2018 年一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此外,若扣除华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则华源新能源未能完成 2017 年业绩承诺,减值迹象较为明显,你公司对其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

    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2018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了合同金额为 45,000 万元,执行期为一年的
《关于电动车电池系统购销合同》。检查发现,上述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缓慢,截至 2018 年底,执行进度不足 1%。你公司在披露该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合同后续执行情况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
不及时、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方振发集团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华源新能源主要业务为向关联方振发集团提供光伏电站 EPC 工程项目建设。
    检查发现,振发集团在业绩承诺期间,存在通过指使华源新能源向其关联方采购存货时提前支付材料采购款、并延后向华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18 年 10 月,华源新能源应收振发集团关联方账款尚有余额 6 亿元尚未收回,其中约有 2 亿元资金已超过合同付款期限,构成了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四、对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在 2015 年收购华源新能源后,对其管控较为薄弱。一是华源新能源与
其原股东振发集团关系密切,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存在多处不规范情形,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及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等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二是华源新能源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如预算成本表无审批过程、大部分合同及结算资料等纸质文件资料无签字日期、签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项反映你公司对华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对其进行有效整合。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苑

    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人员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的情况。一是 2015 年你公司收购华源新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中介机构人员叶某在交易过程中知悉了相关事项,但你公司未将其登记在内幕知情人名单内。二是 2016 年你公司收购国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未将时任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评估机构评估师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同时,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孔贤出具了《关于对丁孔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 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裁李雳出具了《关于对李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5 号);对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吴童海出具了《关于对吴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6 号)。主要原因系丁孔贤作为公司董事长,对
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李雳作为公司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吴童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管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
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并形成了整改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公告
了《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30 号)

    2020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了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 30 号)。主要原因系:“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公司签署电
动车锂电池销售合同的公告》,公司的子公司珈伟龙能固态储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龙能”)与无锡中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莹工贸”)签署《关于电动车电池系统购销合同》,中莹工贸拟从珈伟龙能采购电动车锂电池 20 万只,合同金额为 43,200 万元,双方约定将在一年内完成全部产品交付。公
司 2018 年年报显示,截至 2018 年底上述合同已履行金额仅为 41 万元。公司 2019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合同
执行缓慢主要由于 2018 年中莹工贸运营资金缺乏、产品尚未通过国家 3C 认证,存在因中莹工贸不能在合同期内解决资金和资质问题无法全额履约的风险。公司在合同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超过产品交付期
限时也没有及时披露未能如期交货的原因和进展情况,直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才披
露终止相关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的规定。”

    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将监管函内容向公司董事进行了通报,并加大了培训力度,拓宽学习渠道,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防范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3、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6 号)

    2020 年 7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5%以上股东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储阳光伏”)出具了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6 号)。主要原因系:珈伟新能于 2016 年 6 月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储阳光伏持有的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100%股权。储阳光伏与珈伟新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国源电力 2016 年至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895.41 万元、7,018.38 万元和 8,139.48万元,如国源电力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应以储阳光伏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国源电力 2016 年至 2018 年累积实
现净利润 15,718.47 万元,未实现累积承诺净利润。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扣除对 2016 年、2017 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已补偿的股份后,储阳光伏应补偿股份数
量为 15,328,348 股。珈伟新能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向储阳光伏送达股份补偿的书面
通知,储阳光伏未按约定在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补偿,直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才补偿完毕。”

    储阳光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将监管函内容向储阳光伏进行了通报。并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68 号)

    2020 年 10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5%以上股东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投资”)出具了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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