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9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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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
录。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144 人调整为 141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1,330.0670 万份
调整为 1,319.6270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6.6890 万股调整为653.2090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计由 2,472.8500 万份调整为 2,458.9300 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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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和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2022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足《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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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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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