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和《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本次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为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19.6270 万份,向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53.2090 万股。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