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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张斌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张斌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张斌先生具备了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提名其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会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廖骞  黄惠红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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