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21-076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 202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现场会
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A 公司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孔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7,094,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550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27,065,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547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6%;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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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4)公司副董事长李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094,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094,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方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21-076
1、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